点击数:2354742014-07-10 11:10:14 来源: 福建省物价局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详见附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公布我省定价权限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点击下载],并就符合日均费用标准的低价药品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低价药品清单均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剂型,清单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应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清单所列剂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二、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各药品剂型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三、列入清单的低价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及时报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国家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时间开始执行;我省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点击下载]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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